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大会”)于 2022 年 2 月 9 日 14:00 时在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彭日光律师、焦少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
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
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视
频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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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2 年1 月20 日上午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 年1 月21 日,公司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山东鲁北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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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3】人,代
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859,0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210,7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7%】。
根据上述信息,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人,
均为截至 2022 年1 月 2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
股 份 数 为 【 2 2 4 , 0 6 9 , 7 2 8 】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42.3906%】。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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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表决情况及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
结果分别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4 , 0 5 3 , 0 2 8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25%】;反对票【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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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进行差额选举,应选董事四人,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7 , 5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7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3 , 5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3 , 5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3 , 5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4 , 0 0 0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表决结果:未通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进行差额选举,应选独立董事二人,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7 , 6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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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3 , 6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4 , 0 0 0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表决结果:未通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进行差额选举,应选监事二人,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3 , 5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 2 3 , 8 1 7 , 5 2 9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7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4 , 0 0 0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表决结果:未通过。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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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