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宜兴光控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光控兴渝提供财务资助进行展
期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重庆光控兴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兴渝”)系公司控股子
公司,主要负责开发、运营和管理重庆朝天门大融汇项目。公司关联方
宜兴光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光控”)合计向光控兴渝提供了
人民币 6 亿元借款,截止本次公告日,光控兴渝未向宜兴光控偿还的借
款本金为人民币 15,976 万元。为保障重庆朝天门大融汇项目的正常运营
和管理,光控兴渝就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向宜兴光控申请展
期,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利率为不超过年化 9.5%,待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光控兴渝将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与宜兴光控签订相关协
议。
我们认为:本次宜兴光控向光控兴渝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履行了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张明翱先生、钱明先生、陈宏飞先生、岳彩
轩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保障重庆朝天门大融汇项目运营、管理所需的资
金,有利于该项目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利率对双方均公平合理,不会对
公司和光控兴渝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人选的独立意见
汪六七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之职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在对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提名连重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连重权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备案审查,
已书面承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准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
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