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即将提交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宜兴光控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光控兴渝提供
财务资助进行展期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
观的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重庆光控兴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兴渝”)系公司控股子
公司,主要负责开发、运营和管理重庆朝天门大融汇项目。公司关联方
宜兴光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光控”)合计向光控兴渝提供了
人民币 6 亿元借款,截止本次公告日,光控兴渝未向宜兴光控偿还的借
款本金为人民币 15,976 万元。为保障重庆朝天门大融汇项目的正常运营
和管理,光控兴渝就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向宜兴光控申请展
期,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利率为不超过年化 9.5%,待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光控兴渝将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与宜兴光控签订相关协
议。
我们认为:本次宜兴光控向光控兴渝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需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