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现就会议通过的《关
于聘任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华”)具备足
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非公开发行审计工作
的要求。公司聘任其为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主要是基于证券监管相关规则的
需要,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换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现就会议通过的《关
于更换选举董事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独立意见
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李贺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其提名选举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名其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十四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