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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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 A0039号
致: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股份”)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三维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三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三维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三维股份董事会于2022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
发布了《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三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9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518号
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叶继跃先生主持。
  三维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三维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三维股份第四届董事会。
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三维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参与见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启动30万吨/年BDO及可降解塑料一体化项目(一期)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3,558,18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三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维股份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维股
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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