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认购投资基金份额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厦门吉比
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比特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以有限合伙人
身份出资 2,500.00 万元认购厦门诺惟启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
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关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认购投资
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鲍卉芳、梁燕华、吴益兵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认购投
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鲍卉芳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认购投
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燕华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认购投
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益兵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