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浙六和法意(2022)第113号
致: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张琦、吴媛丽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2月9日下午14:00在浙
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3999号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的《浙江万里扬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9日下午14:00在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河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2022年1
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37,987,844股,占公
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1,312,600,000股的33.3680%。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6,103,869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
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1,312,600,000股的0.4650%。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444,064,213股,其中现场投票437,987,844股,网络投票6,076,369股,
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27,500股,其中
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7,500股;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本项议案为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03,469股、反对27,5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份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7%,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6221%。
同意444,064,213股,其中现场投票437,987,844股,网络投票6,076,369股,
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27,500股,其中
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7,500股;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本项议案为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郑金都
经办律师签名:张琦、吴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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