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聘任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证券法》
、《公
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司法》
、《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四十七次会议决议中对公司董事的提名。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董事提名的决议,并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鲁桂华、张一弛、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