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审判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峰科技”)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
峰”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 上诉涉案金额:69,353,140.4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项目收
款(含本次判决金额)基本覆盖项目支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
响。
(以下简称“西藏移动”)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交付使用设备的未付费用及利息、集
成服务费、运维服务费、律师费等共计 108,165,140.40 元,并申请
了财产保全。
西藏移动依据 2019 年 12 月双方签订的《统一基础云平台建设项
目承建单位意向性协议》提起反诉,要求长峰科技向西藏移动返还进
度款 29,109,000 元。
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 01 民初 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藏移动向
长峰科技支付设备及集成服务费 3881.2 万元;驳回长峰科技其他诉
讼请求;驳回西藏移动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西藏移动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西藏移动不支付设备及集成服务费。
长峰科技同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
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及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
讼请求。2021 年 10 月 12 日,确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立案。
判决书(2021)藏民终 182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13 号
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上诉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及
集成服务费 895.04 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
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除收到西藏移动前期支付的项目款之外,本
次判决金额为西藏移动对于长峰科技已经提供的设备及集成服务费
的剩余未付款项。由于项目收款(含本次判决金额)基本覆盖项目支
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