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议
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
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张本山、刘光福、朱卫东、陈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