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89,7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 号),同意注册。公司董
事会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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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登记等相关
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设立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 郑会建 郑 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