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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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 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 于公 司及公 司控 股股 东向境 外控 股子公 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生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
表决权。 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的利息及费用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前述内容表示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境外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对其子公
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可整合优化利盟国际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利盟国
际的持续性盈利能力,增加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
议本次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当期
利润无直接影响,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涉及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三、关于境外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回购股份
的独立意见
  本次境外控股子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将会提升公司持有开合资公司及利
盟国际的权益,增强利盟国际的持续性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履行
了法定程序。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各方参考被回购股东的投资成本及利盟
国际财务情况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境外控股子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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