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纳思达”
)的独
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 于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向 境 外 控 股 子 公 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向境外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提供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并向公司询问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利盟国际
的发展,提升利盟国际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境外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拟作为借款方签署 3.67 亿美元贷款协议,并拟
由纳思达与其控股股东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方分别贷款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
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导致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对前述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