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图控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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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中伦成律(见)字第 056584-0006-020701 号
致: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云图控股”)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 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 gqing • Qingdao • Hangzh ou • Nanjing • Hong Kong • To ky o • London • New Yor k • Los An 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蜀
龙大道中段 969 号汇景大厦 4 楼云图控股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7 日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于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65,712,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093,500 股的 57.42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48,938,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45.5732% ;通 过网 络投 票的 股东共 59 人 ,代 表股 份数 量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牟嘉云女士担任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583,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1%)、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鉴于股东牟嘉云女士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牟嘉云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议案需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牟嘉云女士及其
一致行动人宋睿先生、张明达先生、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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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6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3,0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900%)、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05,6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53%)、反对 180,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4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62,0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467%)、反对 180,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53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64,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反对 121,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0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20,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967%)、反对 121,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3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35%)、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950%)、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50%)
                 。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64,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反对 121,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0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20,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967%)、反对 121,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3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鉴于股东牟嘉云女士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牟嘉云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议案需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牟嘉云女士及其
一致行动人宋睿先生、张明达先生、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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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583,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1%)、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
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鉴于股东牟嘉云女士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牟嘉云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议案需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牟嘉云女士及其
一致行动人宋睿先生、张明达先生、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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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鉴于股东牟嘉云女士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牟嘉云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议案需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牟嘉云女士及其
一致行动人宋睿先生、张明达先生、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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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56,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鉴于股东牟嘉云女士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牟嘉云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议案需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牟嘉云女士及其
一致行动人宋睿先生、张明达先生、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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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07,7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68%)、反对 178,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3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64,1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484%)、反对 178,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515%)、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1%)。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593,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9%)、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
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23,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986%)、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101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583,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1%)、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
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583,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1%)、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512,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0.1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文泽雄
                                    舒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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