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 关于收购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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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22-003 号
证券代码:112805   证券简称:18 中联 01
证券代码:112927   证券简称:19 中联 01
证券代码:149054   证券简称:20 中联 0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或“中联重科”,作为受让方)与郭秀梅女士(作为转让方)及朱书
成先生(系转让方配偶,与转让方共同作为承诺方)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
  ,公司拟受让郭秀梅女士持有的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路畅科技”)3,598.80 万股股份(占《股
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9.99%)
                        (以下简称“标的股
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1.67 元,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
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1 月 24 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
的 90%,定价依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
币 779,859,960 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或
“本次交易”)
      。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目标公司 3,598.80 万股股份,
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9.99%。后续公司将
视届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向目
标公司全体股东发起部分要约,拟收购股份的比例不低于目标公司总
股本的 18.83%。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承诺方将根据公司
的要求积极提供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就要
约收购出具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并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上对该议案投
赞成票、接受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等),以确保公司在要约收购完成
后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不少于 48.82%。
  本次股份转让中,公司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及
/或自筹资金。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完 成 后 , 郭 秀 梅 女 士 还 将直 接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的 35.83%。2022 年 2 月 7 日,郭秀梅女士出具《关于深圳市路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承诺》
               ,根据该承诺,自该承诺生效之
日起,郭秀梅女士自愿且在该承诺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
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包括该等剩余股份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情形而增加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
和提案权、召集 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包
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全部其他权利。
  前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
的议案》
   。本次交易无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交易
能否取得合规确认以及最终取得合规确认并完成过户登记的时间均
存在不确定性。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郭秀梅女士,中国籍自然人,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截 至 《股 份 转让 协 议 》签 署 日, 郭 秀 梅女 士 持有 目 标 公司
秀梅女士的配偶。
   经查询,郭秀梅女士及朱书成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君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4532T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06 年 8 月 17 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 11 号 5 栋 C 座 8 楼、9 楼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汽车数码系列设备、电子产品、导航定位
仪、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软件、机电产品、汽车电子产品、
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车载导航娱乐一体机的生产(由分支机
构经营)
   ,国内贸易,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业务。
  目标公司系一家 A 股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
码为“002813”,股票简称为“路畅科技”。
  根据目标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目标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
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汽车信息化、智能化及智能出行相关产品的开
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主要产品为智能驾驶舱、智能座舱、智能辅
助驾驶及车联网相关产品,具体产品包括智能车机、液晶数字仪表、
电子侧视镜、部标机、无线充等汽车电子产品及 T-BOX 等车联网产
品;同时目标公司子公司还投入研发了智能驾驶和无人驾驶解决方案、
智能化出行解决方案等产品,并投入和开展了冶金废渣超细粉业务。
  根据目标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
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元)           261,742,245.47          492,663,142.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617,681.10          -90,410,085.00
 损益的净利润(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元)        558,147,796.27   540,504,892.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       388,091,674.12   382,692,956.68
 (元)
  注:目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目标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日,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
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受让该股份后不会受到任何第三人的
追索。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将被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不存在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况。
  四、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郭秀梅女士,作为转让方;
  (2)朱书成先生(系郭秀梅女士的配偶)
                    ,与转让方共同作为承
诺方;
   (3)公司,作为受让方。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
方式向受让方合计转让目标公司 3,598.80 万股股份(占《股份转让
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9.99%),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壹
元陆角柒分(RMB21.67)
              。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
股份数量的乘积,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
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亿柒仟玖佰捌拾伍万玖仟玖佰陆拾元
(RMB779,859,960)。
   各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
及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指定的一家银行(“共管银行”)以受让方的
名义开立共管的银行账户(“共管账户”)
                  ,该共管账户预留的印鉴
应当同时包括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印鉴,且只有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共同
发出付款指令并配合操作方可使用该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对外支
付。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与共管银行就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管理等相关
事宜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且该资金监管协议应当遵循《股份转让协议》
对于共管账户及与之相关的款项收付及其他处理安排之约定。
  (2)自共管账户开立完成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
管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RMB78,000,000)
                              ,用于转让
方完成缴纳其在本次转让中根据可适用中国法律应缴纳的税金。定金
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于《股份转让协议》中称为“定金支付日”。
  在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之日起二(2)个工作
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将共同向共管银行下达付款指令,在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将共管账户中的定金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税金
金额支付至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如定金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税
金,则差额部分由转让方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足;转让方应及时取得
完税证明并于取得之日起二(2)个工作日内提交受让方留存。未经受
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将定金用于缴纳税金之外的其他用途。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受让方根据本款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定金用于缴
纳税金即视为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中的人民币柒仟
捌佰万元(RMB78,000,000)
                  。
  (3)在转让方完税证明提交受让方之日起的三(3)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将人民币陆亿元(RMB600,000,000)
                         (“首笔转让价款”)支
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4)在《股份转让协议》载明的相关条件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
二(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扣除定金和首笔转让价款的剩余全部股
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亿零壹佰捌拾伍万玖仟玖佰陆拾元
(RMB101,859,960)
               (“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第二
笔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于《股份转让协议》中称为“第二笔
转让价款支付日”。目标公司董事会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改
组之日起三(3)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将共同向共管银行下达付款指
令,将共管账户中的款项人民币壹亿零壹佰捌拾伍万玖仟玖佰陆拾元
(RMB101,859,960)释放给转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
件且转让方完税证明提交受让方留存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证登记公司”)提交标的
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并取得受理文件,并在不晚于该等申请文件
获得中证登记公司受理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全部过
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
为“过户登记日”。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在深交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的有效期内完成。
  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a) 促使目标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在受让方指定的期限内离职;(b) 按
照适用法律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转让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采
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实现由受让方指定的人员在本次转让完成后担
任目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包括但不限于在目标公司
的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审议受让方提名和/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监事候选人时,转让方及其提名的董事、监事需在相关会议上
就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投赞成票;及(c) 促使目标
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和业务进行调整,前述调整所发生的费用、成
本和开支在法律范围之内且经受让方同意的合理费用、成本和开支由
目标公司承担,不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或未经受让方同意的额外费用、
成本和开支则应由承诺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同意并承诺,为保证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稳定
性,转让方有权在本次转让完成后且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不低于 5%的前提下,要求受让方根据转让方的要求提名一(1)名非独
立董事,该董事的候选人由转让方指定,受让方需按照适用法律及目
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受让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采取所有必要的行
动以实现该候选人在本次转让完成后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包括但不
限于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审议转让方提名和/或推荐
的董事候选人时,受让方及其提名的其他董事(如涉及)需在相关会
议上就前述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各方确认,如受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
进一步增持目标公司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视届时情况自行制定并实
施相应的要约收购安排,承诺方将根据受让方的要求积极提供支持和
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就要约收购出具致全体股东
的报告书并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接受受让方发出
的要约邀请等)
      ,以确保受让方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持有的目标公司股
份比例不少于 48.82%。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如有)直接和/或间接增持或
者减持目标公司的股份应遵守如下规定:(a)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
署后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内,如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
联方(如有)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5%,则须经各方书面
同意,否则前述人士不得直接和/或间接增持或者减持目标公司的股
份;(b) 如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如有)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份比例低于 5%,则不受前述限制;(c) 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
其他有权监管部门对转让方直接和/或间接增持、减持或者锁定目标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依其规定或要求予以执行。
  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阳畅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南阳畅丰”)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业绩考
核期”
  )每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应
不低于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RMB25,000,000)(“业绩基准”)。如承
诺方或承诺方指定主体于业绩考核期届满之前回购南阳畅丰的,则回
购发生当年的业绩考核期调整为回购发生当年 1 月 1 日至回购当月上
一个自然月月末,回购发生当年业绩基准调整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
(RMB25,000,000)÷12×回购发生当年的业绩考核期。
  若南阳畅丰未能实现业绩基准,则承诺方应在南阳畅丰业绩考核
期内每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受让方另
行书面同意的更晚期限内向受让方作出补偿,且该等补偿金额(“业
绩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南阳畅丰于业绩考核期内每一年度实
际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与当年
度业绩基准之差额×目标公司所持南阳畅丰的股权比例。受让方有权
要求承诺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履行前述补偿义务,以使目标公司能
够自承诺方处足额取得业绩补偿金额。
  若承诺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向目标公司足额支付业绩补偿
金额,则承诺方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 0.05%
支付罚息,直至承诺方完全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特别地,各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汽车电子业务于业
绩考核期内每一年度:(a)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亿
伍仟万元(RMB150,000,000);且(b)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目标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
母公司净利润总额。
  若一方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
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对方(“守
约方”)赔偿守约方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损失、损害、
费用和开支、利息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顾问费)
                            (且
上述赔偿应包含守约方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金等)
                          。
  《股份转让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承诺》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承诺》
               ,根据该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完
成后,郭秀梅女士还将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2,999,690 股股份,约占
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35.83%。根据该承诺,郭秀梅女士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本人自愿且在本承诺约定的弃权期限内
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包括该等剩余股份因目标公
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情形而增加的股份(以下
简称‘标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 权、参会
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全部其他权利(以下简称‘标的权利’)
                          。”
   “本承诺所述标的权利的弃权期限为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至
   “本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受让方拟受让的 3,598.80 万
股股份完成股份交割并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路畅科技的控制权。通过本次交易,公
司将成为路畅科技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未来发挥公司与路畅科技的业
务协同效应,提升交易双方的业务拓展能力和竞争实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进一步优
化路畅科技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路畅科技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路
畅科技持续稳定发展。本次交易不以终止路畅科技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六、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尚需取得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并完
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合规确认以及最终取得合规
确认并完成过户登记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安排
     (一)债权债务、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亦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
赁等情况。
     (二)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减少和规范与目标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出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联重科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联重科现就规范中联重科及中联重科控制的
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
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宜向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中联重科
及中联重科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中联重科及其附属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
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
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
履行回避义务。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
导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中联重科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与目标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已出具《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中联重科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形,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中联重科承诺如
下:
免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产生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持
目标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已出具《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中联重科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具体
承诺如下: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中联重科及中联重科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中联重科及中联重
科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中联重科及中联重科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与中联重科及中联重科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
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
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中联重科及中联重科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特此承诺。”
  八、备查文件
会议决议
 《股份转让协议》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承诺》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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