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安
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
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拟变更“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中尚未投
入的募集资金中的5,034万元,用于收购深圳市粤检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增
资及收购深圳粤检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实施主体由“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谈 侃 王 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