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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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5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高青县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22)鲁 0322 民初 150 号等诉讼材料。根据《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陆华欧
  原告二:张勇
  原告三:罗宏
  被告一: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韩志刚
  (二)诉讼请求:
一公司 2%的股份(原告诉称价值约 720 万元)。
  (三)本次案件的相关情况
  三名原告曾于 2012 年 10 月入职公司并于 2013 年 9 月离职。2014 年 1 月,
三名原告重新入职公司,并于 2014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分别再次离职。
  公司曾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陆华
欧、张勇、罗宏作为原告分别诉称公司没有根据与其签订的《合作合同》(签订
日期为 2014 年 1 月 20 日)的约定分别给予原告 2%的股份,要求被告(指公司)
履行合同,将公司 2%(价值 4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第三人(指韩志刚先
生)协助办理转让手续并要求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合作合同》约定的主要合作
方式为乙方(指原告)提供聚醚生产技术,甲方(指公司)作为回报,无偿出让
总股本的 6%股份,分摊每人 2%的股份,3 月底前至公证处公证,财务报表必须
真实,合作期限为长期(至少 5 年)。上述诉讼已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由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采纳公司代理律师意见,要求三名原告补缴诉
讼费用合计 20 余万元。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2021 年 7 月 29 日,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 0115 民初 53211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
告撤回起诉处理。
  前述案件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
民初 150 号等诉讼材料。三名原告再次以上述诉讼请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应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故移交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处理。高青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立案。
  三、 判决或裁定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
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对本次诉讼,
依法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及时履行与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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