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配股之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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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配股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
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情况的核查意见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基本定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
公司、香农芯创、聚       指   限公司,为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的发行主体,其股票在深圳
隆科技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300475
本次配股/本次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指   香农芯创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行为

发行方案            指   香农芯创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发行方案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本发行保荐书          指
                    向不特定对象配股之发行保荐书
主承销商、保荐人、
                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
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领泰基石            指   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驰基石            指   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汇基石            指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华盈基
弘唯基石            指
                    金管理人
华盈基金            指   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领泰基石、领汇基石、领驰基石、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
控股股东            指
                    互为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           指   张维先生
联合创泰            指   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新联芯创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
英唐创泰、交易对方       指
                    限公司,联合创泰原股东
                    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联合创泰客
阿里巴巴            指
                    户
中霸集团            指   中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泰客户
华勤通讯            指   华勤通讯香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客户
字节跳动            指   BYTEDANCE PTE. LTD.,联合创泰客户
                    SK Hynix Inc.,包含爱思开海力士(无锡)半导体销售有限公
SK 海力士          指
                    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供应商
联发科/MTK/MTK 联       中国台湾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供应
                指
发科                  商
兆     易      创    新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联合创泰供应
                      指
/GigaDevice/ GD           商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阅字
备考审阅报告                指
                          [2021]0100017 号《审阅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现行有效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
《公司章程》                指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
一期
报告期各期末                指
                          及 2021 年 9 月 30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术语
                          减速离合器是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和双驱动洗衣机的核心零部
洗衣机减速离合器/洗
                      指   件,主要作用是实现洗涤和漂洗时的低速旋转和脱水时的高速
衣机减速器
                          旋转,并执行脱水结束时的刹车制动的动作
                          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的一种,具有与波轮和内桶分别相连的两个
双驱动减速离合器、
                      指   动力输出轴,实现了洗衣机波轮和内桶反向转动,系公司生产
双动力减速离合器
                          的配套海尔双动力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
                          同时具有洗涤、漂洗和脱水各功能,功能之间的转换不用手工
全自动波轮洗衣机              指   操作而能自动进行,被洗涤物浸没于洗涤水中,依靠波轮连续
                          转动或定时正反向转动的方式进行洗涤的洗衣机
                          被洗涤物浸没于或部分浸没于洗涤水中,在同一系统内通过动
双驱动洗衣机                指   力分别使波轮或搅拌叶和内桶按照设定的转速和转速比进行相
                          对运转,洗涤衣物的洗衣机
电子元器件                 指   电子元件和电子器件的总称,系电子产品的基础组成部分
                          集成电路是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采用一定的工艺,将一
                          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电子元器件按照
IC、集成电路、芯片            指   设计要求连接起来,制作在同一硅片上,成为具有特定功能的
                          电路。IC 是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的英文缩写,芯片是
                          集成电路的俗称
半导体                   指   常温下导电性能介于导体与绝缘体之间的材料
                          计算机系统中用于存放程序和数据的设备,可根据控制器指定
存储器                   指
                          的地址存入和读出信息
原厂        指   电子元器件生产商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 的缩写,即原始设计制造商,是承
ODM       指
              接设计制造业务的制造商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
差异,此类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华安证券指定田之禾、王晨二人作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田之禾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6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主要从事
企业改制与辅导、股票发行与承销、公司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
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江苏宏马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神剑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普利特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项目、国中水务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大名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安
德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聚隆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长城动漫 2016 年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等。
  王晨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加拿大注册会计师,6 年投资银行工
作经验。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与辅导、股票发行与承销、公司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
等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辅导项
目、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安德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聚隆
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华安证券指定张放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放先生:英国杜伦大学硕士研究生,10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主要从事
企业改制与辅导、股票发行与承销、公司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
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全柴动力、普利特、长城动漫、国中水务等非公开发行项目,
长城动漫、长城影视、天目药业、新疆天业、聚隆科技、安德利等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迪生力等 IPO 项目。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包括:卢金硕、刘晋华、陈怡和洪涛。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Ltd.
成立日期        1998-09-16
上市日期        2015-06-10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300475.SZ
股票简称        香农芯创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42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李小红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153442926M
联系电话        0563-4186119
传真          0563-4186119
电子邮箱        ahjlcd@126.com
邮政编码        242300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家用电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配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了
解情况及尽职调查,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审核委员会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评
审并表决;业务部门对全套申报文件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
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风险管理部内核团队对全套申请文件进行
审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提出内核审核意见并进行表决。
  (二)内核意见
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参会内核委员在认真审议
了本项目相关申请文件,并与项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华安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华安证券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6 条的规定,遵
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
                    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华安证券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
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聘请了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并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除上述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
人还与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由具备资质的
方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境外子公司联合创泰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等相关规定。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预案的
议案》、
   《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
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于公司 2021 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等前述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配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配股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
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
得公开发行新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
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三)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目前,公司已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的规定。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
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3)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
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
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4)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
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
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
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
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
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
并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1599 号)中指出,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5)公司最近两年盈利
元和 3,075.87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6)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
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上市公司及联合创泰相
关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进而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
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四)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 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 61,995.00 万元(含 61,995.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本的 30%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不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不适用《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的募集资金,根据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更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5)010040 号验资报告,其资金到位时
间为 2015 年 6 月 5 日,
                 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 18 个月,
公司本次配股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第三条的规定。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配股,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

    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存在新投入的财务
性投资 8,005.00 万元,对应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于 2021 年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英唐创泰持有的联合创泰 100%股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前,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仍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申请时不
需要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情况的核
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
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公司
总股本增加,短期内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本次发行后将可
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下降。本次配股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2021 年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
案》,针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制定了填
补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制
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与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
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
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运营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营运资
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另外,
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
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
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规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并可以进一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
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21-2023 年)》,该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维护和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
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经核查,公司所预计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情
况,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
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转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具体主要从事半导体分销业
务,未来也将以该业务为发展重点,电子元器件分销为下游客户提供了电子原材
料,为元器件生产企业提供了销售渠道,在整个半导体电子产业价值链上扮演着
非常重要的角色。公司销售的电子元器件广泛应用于云计算存储(数据中心服务
器)、手机、电视、车载产品、智能穿戴、物联网等领域,其终端产品具有消费
属性和工业属性,市场需求则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宏观经济
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下游产业的供需平衡,进而影响到电子元器件市场。此外,公
司原有的洗衣机减速离合器业务的开展受到上游钢材等大宗原材料供给以及下
游洗衣机消费市场的影响,上游的供给以及下游市场的景气程度也都会受到宏观
经济波动的影响。
   如果外部经济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者上述影响市场需求的因素发生显著变
化,都将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发生波动。
   公司目前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中代理产品主要来源于国际性原厂,但近年
来,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部分国家对中国企业进行贸易制裁,尤其是对
半导体产业相关企业,对该等企业的生产活动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若相关供应
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未来参与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则公司可能面临无法从相关国
家或地区进口电子元器件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由子公司联合创泰开展,联合创泰的主要经营地在
中国香港地区,若未来中国香港地区关于外汇管理、进出口贸易、税收等法律法
规或信用政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公司面临一
定的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代理的产品主要来自境外电子元器件设计制造商,
在经营过程中与供应商的采购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同时,公司在销售电子元
器件的过程中亦主要通过美元结算,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敞口。如果未来人民币
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则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二)财务风险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01%、6.33%、4.87%
和 4.92%,整体呈现波动趋势。
   对于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多重因素影响,该业务的毛利
率存在一定波动,报告期各期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3.68%、4.76%、3.80%和
   对于减速离合器业务,报告期各期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29.78%、36.82%、
洗衣机市场增长动力不足影响,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虽然公司
的产品属于中高端,受专利保护,且下游洗衣机整机客户信赖度较高,但公司减
速器业务的核心产品双动力减速离合器已处于专利保护的末期,专利到期后可能
会出现竞争对手仿制公司产品的情况,对公司现有产品的销售规模和产品单价造
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中高端产品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综上,公司毛利率受宏观经济环境、产品结构、市场供需关系、上游采购价
格、下游行业需求、自身经营策略等因素的影响,若未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动,
则公司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
款、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 119,903.95 万元、80,702.98 万元、44,549.36 万元和
款项金额将进一步加大。若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进行有效管理,不排
除因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或者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后,应收款
项回款情况不佳甚至出现无法收回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金的方式进行资产收购且交易作价金额较大,公司通过债务融资方式筹集交易款
项,加之联合创泰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需求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导致公司最
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大幅提升,财务费用亦相应上涨,公司后续仍面临资产负债率
及财务费用较高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将联合创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该交
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次交易支付的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交易完成后合并报表的商誉。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
司商誉余额为 109,003.62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应当在每年年度终
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或客户需求波动出现不利变化,
可能导致联合创泰经营情况的严重恶化,从而触发需计提商誉减值的情形,对上
市公司当期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公司报告期内所
得税适用 15%的优惠税率,公司还有部分子公司因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安置残疾
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如公司未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部分子公司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认定,则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此外,如未来对
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三)经营风险
创泰原有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且上市公司不具备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的经营
经验,因此联合创泰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经营实体存续并在其原管理团队管理下运
营。上市公司需要与联合创泰在企业文化、团队管理、技术研发、销售渠道及客
户资源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融合,上述整合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市公
司与联合创泰在业务及人员等方面的整合效果未达预期,可能会影响联合创泰的
生产经营,进而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所代理产品主要包括 SK 海力士的数据存储
器和 MTK 联发科的主控芯片等。若以上产品的需求和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公司
未能保持对上述产品的销售规模,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电子元
器件产业为全球化市场,供需双方主要厂商的变化均会对全球市场产生影响。分
销商作为电子元器件产业的中间环节,面对日益复杂的电子元器件市场情况,如
果公司未能把握行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对下游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期出现重大失误,
未能在快速成长的应用领域推出适合下游用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对部分细
分市场领域的产品需求判断存在重大偏离,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甚至下
滑。
  此外,公司的洗衣机减速离合器产品目前主要用于波轮式洗衣机,同时公司
在积极推进适配滚筒式洗衣机的相关产品,若未来下游消费市场的消费习惯发生
进一步变化,或者公司未能及时推出符合用户新消费习惯的适配产品,则可能导
致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甚至下滑。
  对于公司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电子元器件产业目前主要存在三种销售模
式:
 (1)由上游电子元器件生产商直接向下游客户供货;
                        (2)由授权分销商向上
游电子元器件生产商采购后向下游客户销售,并在此过程中获取原厂在信息、技
术、供货等方面的支持,为下游客户提供产品的应用保障和技术支持;
                              (3)由独
立分销商向上游电子元器件生产商采购产品后向下游客户销售,偏向于提供小批
量产品供应和供应链支持服务,技术支持能力较弱。
  电子元器件产品的流转模式主要由上游原厂和下游客户自身需求决定,因此
导致不同形式的产品流转模式所占市场份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授权分销,若随着市场竞争环
境的变化,未来授权分销模式在产业链中所占的比例出现大幅下降,将对联合创
泰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及领先生产工艺的高端电子元器件的原厂数量少、供
应市场份额集中,但产品型号众多、下游应用市场广泛多变,因此电子元器件原
厂一般专注研发、生产,将有限的销售力量集中服务于少数战略性大客户,其余
的销售主要依靠专业的分销商来完成,因此能否取得原厂优质产品线的授权对于
电子元器件分销商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子公司联合创泰已经与多家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元器件生产商建立了良好、稳
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成为联接上下游需求的重要纽带。若未来联合创泰的服务支
持能力无法满足上游原厂的要求或业务发展速度无法跟进原厂业务发展速度,存
在未来无法持续取得重要/新增产品线的原厂授权或已有产品线授权被取消的风
险,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的集中度较高,洗衣机减速器业务
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对于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由于高端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需要
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领先的生产工艺,原厂数量较少、市场份额集中,且联合
创泰和重要供应商保持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以联合创泰的供应商较集中。同时,
由于公司代理的电子元器件主要应用于云服务和数据中心、移动通讯等领域,而
我国互联网云服务商及 ODM 厂商的集中度较高,导致了该业务下游客户的集中
度也较高。对于洗衣机减速器业务,因为国内的洗衣机市场主要由海尔、美的等
厂商占据,行业集中度较高,导致该业务的客户集中度较高。
  若未来公司与重要供应商或重要客户不再合作,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对于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公司代理的核心产品为数据存储器、主控芯片等
IC 产品,其因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增减交替而呈现价格周期性波动的特点。
新兴应用领域的出现会刺激下游市场需求的迅速扩张,而在供给端原厂通常在需
求上行周期有较强扩充产能的意愿,在需求下行周期则通过降价来清理库存,进
而导致 IC 产品价格呈现涨跌循环。对于减速器业务,上游原材料主要为钢材、
轴承、制动轮、下轴套、铁芯、轴承盖、轴承托等,该等产品因宏观环境的变化、
国家对相关产品进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等而出现价格波动的情形,如公司无法有
效向下游厂商转嫁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公司的主要产品或原材料价格未来可能会有所波动,如遇市场有较大变化,
公司的盈利状况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1)存货短缺风险
  受电子元器件生产厂商的产能及营销策略等诸多因素影响,电子元器件产品
的市场供求关系经常发生变化,在近期“芯片荒”的行业背景下,如果公司无法
取得足够的配额并及时地采购足够数量的电子元器件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则
客户可能将转向其他渠道或其他品牌产品,从而影响公司未来业绩。
  (2)存货保管风险
  作为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为库存的电子元器件产品。由
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运输、仓储要求较高,如果公司所采购的电子元器件产品在
运输、仓储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子公司联合创泰通过多年在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的深耕,与客户建立了长期
合作关系,积累了即时的存货管理经验,对于大部分客户,联合创泰按客户需求
进行采购并供货。因此,联合创泰存货周转情况较好,存货跌价风险较低。
  联合创泰基于现有客户的订单情况或未来生产需求计划,结合资金状况、交
期要求、对市场需求的判断及备货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如果由于联合创泰商业
判断出现失误,未能及时应对上下游行业变化或其他难以预料的原因导致存货无
法顺利实现销售,且存货价格低于可变现净值,则该部分存货将需要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从而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考虑到公司开展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需要拥有大量的采购资金用于向上游
原厂批量购买产品并建立安全库存,同时上游原厂和下游客户之间付款期限存在
差异,因此公司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资金管理能力和融资能力才能使业务
运作顺畅。
  具体表现为,上游原厂的付款期限相对较短,多采用“先款后货”方式,一
般不设置账期;公司根据合作期限、客户规模、信用情况、销售金额等情况,给
予下游客户月结 30 天至 90 天不等的账期,下游账期长于上游账期。上述行业特
性决定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的经营规模与公司的资金实力存在相关性。
  随着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在未来将不断丰富业务条线、拓展业务领域,
该业务的规模预计将持续增长,倘若未来融资渠道受阻,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金
周转压力,在短期内对其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的洗衣机减速离合器产品定位为中高端产品,尤其是公司的核心产品双
动力减速离合器在过往业务开展中因有专利保护,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壁垒,也使
得公司在产业链条中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但该核心产品的专利目前已处于专利
保护的末期,若竞争对手在专利保护期到期之后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将会加剧
该产品市场的竞争,对公司的市场份额以及议价能力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的整
体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并采取相关措施稳定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通
过内部培养机制锻炼培育人才,保证公司人才队伍的稳定,避免人才流失,为自
身持续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之间对人才的争夺将更加
激烈,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保持对上述人才的吸引力,则依然将面临人才流失的
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管控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995.00 万元(含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若公司不能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管控,可能出现募
集资金管控风险。
  (五)其他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以及最
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量较大,发行结果将受
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公司股价波动以及投资者对于公司认可度等多种内外部因
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领泰基石、领汇基石、领驰基石、
弘唯基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9,241,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3%,累计处于
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 77,826,7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3%。如果上述股权质
押所担保的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发行人存在因该部分质押的股份被强制转
让而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风险。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合伙协议或
基金合同约定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合伙期限或基金的存续期限等事项。在合伙
企业存续期/合伙期限届满前,若合伙企业未能延长存续期/合伙期限或实际控制
人未就合伙企业对发行人股份投资退出的方式进行妥善安排,发行人存在因合伙
企业存续期/合伙期限届满而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会增加,但由于公司总股本
增加,短期内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本次发行后将可能导致
公司每股收益指标下降。本次配股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
政策调整、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股票价格存
在不确定性风险。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面临着股票交易价格受二级市场因素的
影响而低于配股价格的风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我国与全球经济下滑,虽然现阶段国内疫情已经得到
控制,经济活动逐步恢复,社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但海外疫情形势仍较为严峻,
对于全球经济将造成较大挑战。由于上游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及下游的云服务和
数据中心、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产业链遍及全球,疫情对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和需求
均造成了一定影响,进而会对电子元器件的分销领域造成影响。
  若此次疫情持续蔓延,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在后续经营中再次
遇到重大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证券法》、
         《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
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
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
购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了关于认购本次配股股票的承诺函,承诺以现金
方式全额认购其在本次配股方案中的全部可获配股份,但本次配股仍存在因原股
东认配数量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速离合器的生产、研发、销售变更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上市公司子公司联合
创泰系专业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授权分销商,拥有包括 SK 海力士、MTK 和兆易
创新(GigaDevice)等全球知名的优质原厂代理资质。同时,联合创泰主要服务
阿里巴巴、中霸集团、字节跳动、华勤通讯等行业头部客户,拥有领先的头部客
户资源。此外,经验丰富、积极开拓的行业团队为联合创泰建立了良好的分销渠
道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作为支撑信息技术产业的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近年来得到了国家各部委的
大力支持。工信部在 2021 年 1 月发布了《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提出到 2023 年,推动基础电子元器件实现突破,增强关键
材料、设备仪器等供应链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随着电子元
器件行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新基建发展带来的数据量增长催生对存储芯片的
增量需求,IC 分销行业迎来发展机遇,发行人也将面临更多的业务机会。
  综上,发行人所处 IC 产业链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公司拥有优质的原厂代理资质并积累拓展了较多知名下游客户,在电子元器件分
销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具有可行性,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配股。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不特定对象配股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放
保荐代表人:
             田之禾           王晨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何继兵
内核负责人:
             丁峰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建群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杨爱民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人”)受香农芯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华安证券授权田之
禾、王晨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香农芯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尽职推荐
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华安证券在授权有效
期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负责香农芯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保荐工作,
本授权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田之禾       王晨
  法定代表人(签名):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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