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
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持股 5%以上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持股 5%以上股东杨永柱先生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