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股份: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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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已立案尚未开庭;部分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新增涉案金额:原告诉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新增共计16,923.61万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原告诉被告返还购房款及逾期付
      款利息共计2,850.72万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新增涉案金额合
      计19,774.33万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公司本次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
      员企业发起诉讼的大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新增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装饰”)与恒
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因工程款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
已向多地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公司向恒大及其相关成员企业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9)至2022年1月28日,公司陆续新增
收到法院关于134起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已完工的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133起)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恒大长基
(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涞水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恒盈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伟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受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
区人民法院、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等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项目,合同约
定工程办理结算后由被告依合同支付工程造价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
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截至起诉之日,被
告尚欠工程造价款共计人民币16,923.61万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
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16,923.61万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承建的涉案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二)与恒大地产集团及其相关成员企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起)
  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市番禺区瑞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恒大集团关联的部分项目公司基于应付原告的工程款向原告开具的的商票
大批量到期,为解决前述票据应付款债务,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抵房方
案,由被告一、被告二提供其开发的广州恒大冠珺之光(恒大凯旋广场)楼盘
项目公司欠付原告的前述票据款项,为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就前述涉案房
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基于此,原告将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4,694,532.47元
的票据根据被告的指令在电子商票系统内作结清处理,并另行根据被告要求支
付现金意向金,以此视为两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后被告方告知无法
继续履行前述抵房事宜,无奈之下,原告只得配合办理退房手续,但被告并未
足额退还购房款,其中被告方应退还原告的购房款46,631,462.05元已由原被告
双方协商另行用于成都中央广场抵房,剩余的购房款28,063,070.42元被告至今
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依据《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
条第4款之规定,原告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2倍向被告方主张利息。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的情况下,被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有义务全额返还购房款,但被告拒不履行退
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8,063,070.4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44,176.05元(以28,063,070.42元为基
数,自2021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9日,按照LPR*2
倍的标准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已披露诉讼及新增诉讼案件的案件进展情况
  (一)根据公司近期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07起公司及全
筑装饰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发起的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并
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期付款利息
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根据公司近期收到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
已对10起公司及全筑装饰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发起的诉
讼案件作出调解确认。相关情况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筑装饰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
企业发起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总计43,566.05万元,其中:已经法院一审判决支
持金额6551.13万元,对应涉案金额9493.82万元;已经法院做出调解确认偿还金
额369.94万元,对应涉案金额439.53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尽快确认公司对恒大相关工程享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公司已陆续对恒大及其相关成员企业提起诉讼。
  鉴于公司本次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发起诉讼的大部
分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账务
处理。
  公司正积极采取司法诉讼、政府协调等多种方式解决恒大应收款问题,将
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定期披露
与恒大有关的诉讼进展状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提起诉讼立案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案件统计表
     受理法院                                          立案金额(万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进展
     立案时间                                            元)
                         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
                         区瑞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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