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 财务会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2年1月)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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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会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
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有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条 财务经理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公司财务会计
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对公司财务数据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
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的管理模式,
各控股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经总裁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抓公司财务工
作。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经财务负责人提名,由公司聘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
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公司财务负责
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如下:
 册会计师资格;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如下:
 者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评估工作;
 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议和分析;
 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论;
 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
 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员配备;
 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参与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参与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
 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建议和分析;
 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
 的建议;
 效考核建议;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
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
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
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
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综合,考
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
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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