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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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由于个人原
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
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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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 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
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涉及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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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
进行专项鉴证。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
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如下差异情形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
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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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
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
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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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
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
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
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
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制度提
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申
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据书面撤
销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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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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