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变更前回购股份用途: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 本次变更后回购股份用途: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拟对前
次回购股份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
资本”。本次变更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回购情况概述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18-091)。
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2亿元至4亿元,回购期限调整为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上述调
整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6)和2019年3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2)。
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5,425,38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49%,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52.1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将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
资本”。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注销股
股份类别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 —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714,576,124 100.00 55,425,389 3,659,150,735 100.00
三、总股本 3,714,576,124 100.00 55,425,389 3,659,150,735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
构表为准。
三、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提升每股收益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
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对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
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本次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本次变更事项尚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办理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相关手
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
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