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
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认可,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必要性。
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预案具备可行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东方集团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目的为整合现有
农业产业资源,重点拓展高附加产品的研发、投资力度和成果转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利益,与关联方共同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为供应链融资业务上游客户提供担保,通过严格把控上游
客户资质,并对融资的偿付作出相应安排,对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
意子公司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