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文化: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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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晟文化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约 1,199.7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二审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判
决,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重新开
庭审理。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确认相应损益,后续将持续关注上
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全
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
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与刘小初、吴宗翰的借贷纠纷案件
前期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公告》
  中联传动不服渝中法院(2020)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
                                       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五中院”)提
起上诉。近日,中联传动收到重庆第五中院送达的(2021)渝 05 民终 934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
          :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尧,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沙沙,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宗翰
  (1)撤销(2020)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刘小初对上诉人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中联传动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
  二、案件裁定结果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重庆第五中院送达的(2021)渝 05 民终 9341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的裁定结果如下:
  上诉人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
审。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重新开庭审理。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
决确认相应损益,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
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
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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