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溢多利”)
拟以现金的方式分别向交易对方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国良、湖南醇
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德沅澧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津市嘉山产业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丽江晟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创制药”)、何丽招出售持有
的全部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新”)74.8057%股权,向
新合新出售持有的湖南科益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向晟创制药出售持
有的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
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
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
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外,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即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本公司未发生购买、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蒋红亚 易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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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