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
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朱成庆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
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的审议表决及候选
人的提名方式、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决定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 年,财务审计费 70 万元,
内控审计费 30 万元。
我们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上述有关材料并予以了认
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
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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