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的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推动公司肉牛业务的发
展,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交易事项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
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关联董
事需回避表决。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泽民、江百灵、王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