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
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调整后仍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
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调整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
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吿(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
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
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分析、风险提示、填补措施
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于风政、杨大贺、田联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