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 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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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18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执行完毕、案件二一审已判决但尚未生
效、案件三已立案待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申请执行人、案件二为被告、案
件三子公司为被告
   ? 诉讼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 200,000.00 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为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申请
执行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不涉及损益影响;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
三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暂无法确定,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
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普宁市信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康淳药业有
限公司的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普宁市信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宏实业”)、普宁
康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都药业”)、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康淳药业”)
    案件相关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余
额合计为 948,112.62 万元。为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与信宏实业、康都药业、康淳药业签订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
以其持有的抵债资产变现处置,代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偿还其结欠公司的债务。
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名
下财产,偿还债务 200,000.00 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且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18)
    (二)案件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认定事实:渤海信托与公司于 2019 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
款金额为 139,000.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
信托 107,000.00 万元贷款,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
渤海信托还款 15,300.00 万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享有被告债权 201,956.89 万元(其中借款本金 123,700
万元,其他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78,256.89 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一审判决原告享有对本公司 33,972.52 万元的债权,本公司承担
    (三)案件三: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
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
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许冬瑾等十五人
    原告主张事实:被告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
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
保措施,要求相关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75,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抵押的不
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
  案件进展:待开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累
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除此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一为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申请执行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不涉及损益影
响;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三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暂无法确定,具体
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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