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
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
事项;
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13:30 时在湖南长沙浏阳国家生
物医药园(319 国道旁)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马铭锋因公出差请假,
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376,774,2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58.4599%。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 15,900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
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统计相关议案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邹凤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6,77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黄靖珂
经办律师: 周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