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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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永新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江建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江建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我们同意
补选江建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奚静鹏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奚静鹏先生已取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
现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情形。我们同意奚静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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