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永新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江建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江建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我们同意
补选江建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奚静鹏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奚静鹏先生已取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
现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情形。我们同意奚静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