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我们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先生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
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借款资
金到位后将提高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更好地保障和推动公司经营发展,该事项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