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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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富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许海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忠阳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此次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审查,许海峰先生已按照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阅许海峰先生和林忠阳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
资料,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
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许海峰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许海峰先生符
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的条件。我们未发现董事
候选人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忠阳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许海峰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蒋孝安、刘琨、李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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