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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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关于中电科数字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基于加快推
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考虑,提议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的议案》等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 1188
号上海世博洲际酒店 3 楼江景多功能厅 1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波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
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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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
《增加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涉及的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公司其他股东提出新的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及
《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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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 强 见证律师:杨 婧
陈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