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崇外
大街 42 号同仁堂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邸淑兵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 1 月 28 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 1 月 2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719,396,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54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董事刘柏钢以及外部监事孔伟平因工作原因未
能出席,董事温凯婷因疫情防控的原因未能出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
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94,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2,690,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46%。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议案 1、
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人 2 名,分别为李泉琳、杨孟瑶,监票人 3 名,分别为毛福
国、邸淑兵、郑凯。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
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22,657,68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49,1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0%;反对 32,94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0%;弃权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同意 722,606,08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97,5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44%;反对 84,74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6%;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张圣怀
陈 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