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9新兴G2 债券代码:111078.SZ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新兴G2”票面利率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
为“19 新兴 G2”(债券代码:111078.SZ)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
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
市场行情,公司决定下调本期债券利率 55 个基点,即“19 新兴 G2”
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3.70%。
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
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
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利息)卖出持有的“19 新兴 G2”。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
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
选择权。
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为保证发行人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有关工作的顺
利进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9 新兴 G2”的基本情况
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
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内每年的 3 月 27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第 3 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35 个工作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
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
整。
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4.25%,在债券存续期前
债券票面利率 55 个基点,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调整为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合计人民币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 元
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
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登记业务失效。
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
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4.25%。每 10 张“19 新兴 G2”(面值人民币
资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2.50 元。
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
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
记当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
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境外机构
投资者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底。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法定代表人:何齐书
联系地址: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2672 厂区)
联系电话:0310-5792011;0310-5792465
传真:0310-5796999
法定代表人:余磊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联系电话:010-59833001、010-59833016
传真:010-6553449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