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的业
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
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朱明江 刘国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