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股份”或“公司”)2020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国联股份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2,990,85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4.7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466,066,635.5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G11905 号)。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净额
合计 246,606.67 241,595.91
二、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的具体
原因
(一)项目原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率,投资购置新的办公场所并进行数字化升级,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计划
投入募集资金 33,122.84 万元。
在大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模型构建等层面引入机器学习机制,提高大数据处理效
率,为平台的推荐算法建立可自主学习的高效人工智能机制,不断提升平台大数
据服务能力,以增强公司的核心数据资产和产业话语权。公司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化管理,实现各项设备互联互通、运单一键发货、运力发布、竞选、信用管理、
运费核算、运费结算等功能;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分配货物、规划有效的物流
路径,实现货与车的无缝衔接,整合仓储资源、货源、运力资源,进一步提升供
应链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公司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60,145.86 万元。
推进科技驱动体系建设,通过集成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各类产业和企业数字化应用
性功能软件,建构交易数字化、供应链数字化和生产经营数字化的应用工具体系,
为实体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丰富、统一、务实的 SaaS 服务平台。公司计划投
入募集资金 46,341.89 万元。
(二)本次变更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的情况及原因
本次公司拟变更“国联股份数字经济总部建设项目”、“基于 AI 的大数据
生产分析系统研发项目”、“基于网络货运及智慧供应链的物联网支持系统研发
项目”、“基于云计算的企业数字化系统集成应用平台研发项目”中场地取得的
实施方式,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均未发生变化。
“国联股份数字经济总部建设项目”、“基于 AI 的大数据生产分析系统研
发项目”、“基于网络货运及智慧供应链的物联网支持系统研发项目”、“基于
云计算的企业数字化系统集成应用平台研发项目”的场地取得实施方式拟由
“场地购置”变更为“直接购买及/或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场地”。
上述变更有利于推进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
一步增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整体规划和长远发
展。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的影响
(一)本次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未改变募
投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二)本次实施方式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
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方
可实施。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
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和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
程序,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事项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整体规划,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因此,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场地取得的实施方式的变更,并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
得的实施方式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
的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国联股份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场地取得的
实施方式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文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江 涛 徐石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