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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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良
性健康发展,尽快达成“全球第一强”目标,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
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客观”原则;
   “短期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相结合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 2021 年至 2025 年度,方案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方案所适用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公司任职工作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技术(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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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本方案激励对象:
较大损失的;
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章 业绩激励基金的授予和计提
  第六条 本方案规定的激励考核年度公司经营指标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
计提年度激励基金:
数,至考核年度净利润累计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含)12%;
“标准无保留意见”。
  第七条 达到上述条件后,按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激励基金,且提取激励
基金后的净利润仍不低于激励考核目标。
  第八条 考核年度计提的激励基金总金额的 90%用于分配激励对象,激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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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金额的 10%留存作为吸引外部优秀人才及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奖励的资金
来源。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模拟核算单元可参照上述方式制定其单位的业绩
激励方案。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责分工及兼任子公司职务,参与公司
及子公司业绩激励分享,具体个人年度业绩激励由董事会依据个人绩效、价值贡
献确定。
          第四章 十四五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年度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批
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以下简称《十四五业
绩激励方案》)或修正案及考核年度的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
权:
           第五章 十四五业绩激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公司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指标后,公司每年按本方案
计提激励基金,计入当年损益。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审计报告后,公司经营层根据本方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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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潜在激励对象的工作情况,拟定当
年参与激励基金分配的激励对象建议名单,并根据激励对象当年的职务级别、任
职时间、价值贡献、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拟定激励对象当年分配的激励基金建
议额度,制定相应建议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经营层的建议及激励对象资格审
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制订考核年度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
整事项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
当年计算激励基金计提额时做补提或扣减,若当年计提的激励基金不够冲减差额
部分,则相应的收回或冲抵激励对象的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考核年度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
按程序办理年度奖励基金提取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激励基金均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
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激励对象承诺在收到十四五业绩激励基金的 3 个月内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
股票。
     (一)若遇监管机构规定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则时间可顺延;
     (二)股票购买金额由分享的税后激励基金与部分年度基本薪酬(指除激励
基金外,且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后的年度基本薪酬总额)构成。个人
匹配年度基本薪酬比例:董事及高管匹配的年度基本薪酬比例不低于 30%、中层
干部匹配的年度基本薪酬比例不低于 20%、骨干员工匹配的年度基本薪酬比例不
低于 10%,且个人匹配出资额不高于所获激励金额。
     (三)所有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最终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总
股本的 10%。激励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股票购买,并在购买后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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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将其购买股票的明细清单通过公司证券办公室报董事会备案。
  (四)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股票的,在购买公
司股票过程中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证券办公室
进行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证券办公室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告。
  第十九条 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激励对象的义务及资格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的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自当次增持完成之日起
计,三年内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股票,同时,还应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管理办
法规范操作,包括每年新增的股票减持不得超过前一年度持股总额的 25%、以及
自其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等。
  (二)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承诺其当年购买的
公司股票在一年内,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股票,满一年可减持其持有部分的
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若激励对象未按规定将公司发放给本人的激励基金用于购买公司股票,
则发放的激励基金将被收回或冲抵该激励对象的基本薪酬,并取消下一年度的列
入激励对象的资格。
  (四)若激励对象未持满上述承诺期间提前减持,取得的收益由公司董事会
收回,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如果激励对象在当年及在考核年度激励基金发放前发生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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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则自动取消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在实施周期内,因工作正常调动导致激励对象职务发生
变动,如变动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职务任职时间等因素分别计算应
分配的激励基金;如变动后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实际任职时间等因
素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在实施周期内,如激励对象因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
亡(包括宣告死亡)等,按照其当年的任职时间等因素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
并不再享有实施周期内继续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终止《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的
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自 2021 年度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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