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
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客观、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条件。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发
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潘龙泉先生控制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简称“泉峰中国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公司与认购对象之
一泉峰中国投资签署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峰(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其综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对公司财务状况、资
产负债结构、盈利及融资能力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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