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作为金陵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
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
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3.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2 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广基 高燕萍 沈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