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