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
与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签署《采
购合同》及《产品技术协议》等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旨在共同促进交易的达成
而形成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 亮:
蔡少河:
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