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材料之三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
限公司拟投资设立合营项目公司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
旅投资有限公司对拟设立的合营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等议
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联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投资设立合营项目公司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灵溪镇江南新区 B-24 地块项目之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得地块的开发,并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投资所涉及的定价公允、
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事项。
二、提供财务资助
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
作性,合法有效。
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温州和晟
公司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项
目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另一方股东将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项
目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财务资助,具备公允性,财务风险可控,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提供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