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董少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了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纳超洪、黄伟民、赵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