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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佛山市华源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补充法律意见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源能能
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能”)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销售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广东销售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销售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珠海销售公司”)签署的《管道天然气电子交易合同》(以
下简称“《天然气交易合同》”)有关事宜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广
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源能能源贸易有
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本所根据华源能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与中海油广东销售公司、中海油珠海销售公
司正式签署的《天然气交易合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
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
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上市公司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的签署
《天然气交易合同》第 17 条约定:“买卖双方登录交易中心 1电子交易系统,输入
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即视为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以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买卖双方输入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的时间为准。”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及上市公司的确认,华源能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已通过“上海
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Windows 客户端”输入交易指令并与中海油广东销售公司、中海油
珠海销售公司达成交易。因此,《天然气交易合同》已经华源能、中海油广东销售公司、
中海油珠海销售公司签署。
因此,《天然气交易合同》已经各方真实签署。
三、合同的内容
经上市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签署版本的《天然气交易合同》与截至《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的拟签署版本《天然气交易合同》协议内容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然气交易合同》已真实签署,华源能及中海油广东
销售公司、中海油珠海销售公司具备签署《天然气交易合同》的主体资格,《天然气交
易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根据《天然气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
司佛山市华源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补充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黄晓莉
叶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