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
“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
规律,遵循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内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交易。
独立董事:魏炜、方军雄、祖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魏炜 方军雄 祖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