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前,认真阅读了相关资
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会议材
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续租办公场地是基于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参照了市场价格并
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魏炜、方军雄、祖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魏炜 方军雄 祖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