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上述人员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公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池昭梅
年 月 日